常延平律师亲办案例
抓住时机,促成调解
来源:常延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8
浏览量:1263

——介绍一宗医疗纠纷成功案例

2012年元旦小假期刚过,我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的一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就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了。该案是经过行政程序,走过了两个审级,一次再审的陈年旧案。

申请人于某,女,现年60岁,1986年因被他人殴打致伤,在赤峰铁路医院住院就医,经过几个月的诊断治疗,于某总感觉腹内不适,但就是查不出病因。后经过锦州一家医院的医生提示:可能是住院期间医院在于某体内有金属避孕环的情况下给她做了超短波烤电,使盆腔内的组织受伤了。自此以后于某四处求医问药,就是治不好肚子里的病,而且并越来越多。于某在2001年向赤峰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2年向自治区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05年因对医疗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向赤峰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两审,到2010年赤峰中院再审,维持了原审的判决。这一次高院提审再审是于某最后一次司法救济机会了。

庭前,我认真查阅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其实该案程序走到今天,于某不能获得赔偿的原因如下:赤峰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医学会对医院治疗行为的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于某从未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过人身损害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没有伤害后果的鉴定结论。因此法院在确定医院一方治疗行为过错、对于某身体造成损害程度两个赔偿依据时都无法判断。但是,我同事发现,本申请人医院一方在治疗过程中的确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给患者于某带着避孕环做超短波理疗。医疗规范中严格禁止病人携带金属物进行超短波理疗,以免发生身体灼伤的损害。

庭审中,本代理人着重举证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的违规短波理疗操作行为,并且给于某造成慢性盆腔炎损害;进一步举证医院没有及时查明损害的具体情况,也没没有及时补救,使于某丧失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此后医方推脱责任,没有给于某适当赔偿,导致于某病情不断加重,终于转为慢性病终生无法治愈。医方不得不承认其治疗出了差错,但依据其持有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抗辩,以证明差错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本代理人进一步举证,于某的病情显示了其住院时为正常盆腔,经过超短波及消炎治疗后,检查为慢性盆腔炎,且医院病理记载凌乱,缺少联惯性的病历记录;医疗事故鉴定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两张X光片,完整的病历,所以鉴定结果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我要求法院准许申请人做伤残鉴定。

这样一来,庭审形势显然转为对患者有利。因为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大部分在医方,患者只要举出医患关系、受到伤害的证据,其余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都需要医方举证。医方虽然一再重申他们的观点,但在病历材料记载医方带金属物给于某烤电,鉴定书中承认医方存在“差错”,于某在被申请人医院出院时诊断为慢性盆腔炎铁证面前,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庭审将要结束时,本代理人发表最后陈述,强调了医方的过错,叙述了患者于某多年因治疗后遗症经历的痛苦与艰辛经历,希望有关方面勇于承认错误,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表示,于某一案几经反复,牵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也给医院一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压力,恳请医方以大局为重,以同情弱者为出发点,给予于某适当的补偿,终止这个持续了二十余年的漫长诉讼。言外之意患者希望和解。

法官在此时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各怀心腹事,表示同意调解,经过几番讨价还价,赤峰铁路医院终于同意一次性给与于某1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双方从此息诉。法庭当时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一场持续了26年的医疗纠纷就此划上了句号。

庭后小结:医疗纠纷案,由于技术性强,损害需要有客观的认定,一般应当做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有通过技术鉴定才能排除,因此无论患方还是医方,都面临证据难以完备的困难。在主要证据不能达到准确认定损害程度,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选择调解或和解结案,这样既能及时息诉,节省大量社会资源,又能给患方一定救济,使医方从无尽的诉讼中解放出来。

以上内容由常延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常延平律师咨询。
常延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6好评数3
新城区新华东街83号八层(内蒙古展览馆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延平
  • 执业律所:
    经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5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
  • 地  址:
    新城区新华东街83号八层(内蒙古展览馆对面)